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铁军诉万基控股集团公司、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军,万基控股集团公司,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张铁军,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被告:万基控股集团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法定代表人:李跃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庙头村。法定代表人:李跃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军诉被告万基控股集团公司、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铁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铁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铁军负担。审判员  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