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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林友彬与李新平、卢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彬,李新平,卢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林友彬,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珠英,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平,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闽清县。被告卢秀芬,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闽清县。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彬与被告李新平、卢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友彬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友彬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友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友彬负担。审 判 长  黄仁敏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刘春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宝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