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朝阳中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中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2355号原告朝阳中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继军,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军,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于湘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秀臣,男,蒙古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关伟,男,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中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中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刘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长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