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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谢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4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2年3月16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同月30日被处劳动教养1年(期限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5日);2013年9月25日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14年5月16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5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11月底开始,吴某甲、吴某乙(均已起诉)伙同“阿拐”(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老厝1厕所附近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同时雇用被告人谢某甲在现场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有10多人,赌注为人民币(下同)5元至20元不等,每盘赌资为100元左右,至2011年12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谢某甲被现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具1副及赌资85元。(二)2012年3月初开始,吴某甲(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老厝区灰埕空地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吴某甲雇用被告人谢某甲在该赌摊摇骰子和赔食钱,每盘赌资人民币60元至70元不等,现场参赌人员有3至10人,至2012年3月1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谢某甲被现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具1副和赌资120元。(三)2013年9月25日7时许,“细弟”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1空巷内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细弟”以每天几十元的工钱雇用被告人谢某甲在该赌摊摇骰子和赔食钱,每盘赌注约5元,现场参赌人员约5人,至当天8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并扣押赌具1副和赌资115元。(四)2014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谢某甲受雇于2名同案人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谢某甲在该赌场摇骰子和赔食钱,每盘赌注5元至30元不等,现场参赌人员有8人,至当月1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并扣押赌具1副和赌资170元。(五)2014年9月5日8时多,被告人谢某甲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1空地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在现场摇骰子和赔食钱,赌注为5元至50元不等,参赌人员有10多人,至当天9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谢某甲被现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具1副和赌资15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张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及缴款收据,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现场勘查材料。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同案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谢某甲受雇于同案人吴某甲、吴某乙(均已起诉)、“阿拐”(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老厝1厕所附近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谢某甲在现场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有10多人,赌注为5元至20元不等,每盘赌资为100元左右,至2011年12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谢某甲被现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具1副及赌资8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甲及同案人吴某甲的身份情况。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吴某乙确认了被告人谢某甲与同案人吴某甲;被告人谢某甲确认了同案人吴某乙、吴某甲并确认了作案现场以及赌具、赌资。3、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诸美村老厝区厕所旁。4、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移交清单、缴款书、缴款收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赌具1副、赌资85元,赌资85元已上缴国库。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综合材料。反映2011年12月4日10时许,揭阳市公安局曲溪派出所(原揭东县公安局曲溪派出所)在揭东区老厝区厕所旁边抓获参与“鱼虾蟹”赌博的谢某甲。经查,2011年11月底的1天,谢某甲受雇于庄家“阿拐”、吴某甲、吴某乙在曲溪诸美村老厝区厕所旁利用“鱼虾蟹”摆设赌摊,吴某甲、吴某乙、谢某甲对该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的案件来源及案件侦破经过。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实被告人谢某甲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罚款未缴纳的事实。7、残疾人证、暂不收押通知书及取保决定书。证实同案人吴某甲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仅存光感,小于1米指数,系残疾人,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于2014年12月12日不予收押,公安机关对吴某甲决定取保候审。8、同案人吴某乙的供述。供述2011年11月底的1天晚上,吴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要和“阿拐”合伙在曲溪老厝区厕所旁边摆“鱼虾蟹”给人赌博,由吴某甲和“阿拐”2人打理,雇用谢某甲来帮忙摇骰子及赔食钱,我不用去帮忙,问我要不要参股,要的话就从次日开始摆摊设赌。我跟吴某甲说我参与1股份。之后我们就连续10左右天在老厝区厕所旁用“鱼虾蟹”设赌供人赌博,直至2011年12月初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我们规定中一赔一,二中二就1赔5倍,每盘赌注为5元至20元不等,每盘板面赌资有100元左右,设赌期间,吴某甲说赢了500元。9、同案人吴某甲的供述。供述自己与吴某乙、“阿拐”合伙并雇用谢某甲摇骰子及赔食钱于2011年11月底至12月初在曲溪老厝厕所旁用“鱼虾蟹”赌具设赌的犯罪事实与同案人吴某乙供述的内容相一致。10、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供述2011年11月底的1天,吴某甲打电话给我,称他要与人合伙摆“鱼虾蟹”赌摊,叫我次日过去帮忙,每天给我40元至50元,我答应后,第二天中午我就到诸美村老厝区,吴某甲和“阿拐”拿着1副“鱼虾蟹”赌具就来到了,我们就厕所旁开始设赌,庄家是吴某甲、“阿拐”、“少弟”3人,我们规定中一赔一,二中二就1赔5倍,每盘赌注5元至20元不等,每盘席面赌注约100元,每次都有3到10人左右参赌。大约设赌10天左右,我就被公安机关被抓获了。10多天我赚了几百元都被我花了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二)2012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谢某甲受雇于同案人吴某甲(已起诉)在揭阳市揭东区老厝区灰埕空地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谢某甲在该赌摊摇骰子和赔食钱,每盘赌资人民币60元至70元不等,现场参赌人员有3至10人,至2012年3月1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谢某甲被现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具1副和赌资12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在曲溪寨前设赌,看见谢某甲在距离我5米处用“鱼虾蟹”设赌,谢某甲在摇骰子和赔食钱。2、辨认、指认材料。经辨认、指认,同案人吴某甲、被告人谢某甲确认了设赌的现场,被告人谢某甲确认了同案人吴某甲和赌具、赌资,证人张某确认了被告人谢某甲。3、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老厝灰埕头。4、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反映2012年3月16日下午,揭阳市公安局曲溪派出所(原揭东县公安局曲溪派出所)在曲溪诸美村老厝灰埕抓获利用“鱼虾蟹”设赌的谢某甲,经查,吴某甲在2012年3月上旬的1天开始至中旬雇用谢某甲在揭东区老厝灰埕帮忙设赌,吴某甲、谢某甲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5、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谢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3月16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同月30日被决定劳动教养1年,期限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5日,同年5月10日被送执行劳动教养。6、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缴款书、缴款收据。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到赌具1副、赌资120元,赌资120元已上缴国库。7、同案人吴某甲的供述。供述2012年3月初的1天中午,我在老厝区遇到谢某甲,我跟他说我要摆“鱼虾蟹”赌摊供人赌博,叫谢某甲来帮我,我自己摇骰子,谢某甲在旁边帮忙看场和赔食钱,谢某甲表示同意。之后连续几天我们都在老厝灰埕摆“鱼虾蟹”赌摊,每天设赌约2个小时,每盘赌注60元至7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3至10人左右。我总共给了谢某甲200左右元,我每天带300元至400元赌资。设赌5、6天后该赌摊就被公安机关查处了的犯罪事实。9、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供述2012年3月上旬的1天,我的朋友吴某甲叫我去帮他的“鱼虾蟹”赌摊负责赔食钱,我表示同意,吴某甲自己摇骰子,我们规定中一赔一,二中二就1赔5倍,每盘赌注5元、10元,每盘席面大约60元左右,之后连续6天,我就和吴某甲在老厝灰埕摆“鱼虾蟹”赌摊供人赌博,每天设赌时间都在下午2时左右至5时左右结束。2012年3月16日下午,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我在现场被抓获。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三)2013年9月25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受雇于1同案人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市场1空巷内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谢某甲在该赌摊摇骰子和赔食钱,每盘赌注约5元,现场参赌人员5人,至当天8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并扣押赌具1副和赌资11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指认材料。经指认,被告人谢某甲确认了设赌的案发现场。2、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电子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和赌资115元,赌资115元已上缴国库。4、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反映2013年9月25日8时许,揭阳市公安局云路派出所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查获参与赌博的谢某甲,现场扣押赌具“鱼虾蟹”1副、赌资115元。经查,谢某甲对利用“鱼虾蟹”设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甲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6、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供述2013年9月25日7时多,我去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看到有人正在利用“鱼虾蟹”赌博,我便走到赌摊旁边,庄家“细弟”就叫我帮他做庄,“细弟”给了我100元赌资,赌注为每人每盘5元,赔率为一赔一,至当天8时许,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查处。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四)2014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谢某甲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谢某甲在该赌场摇骰子和赔食钱,每盘赌注5元至30元不等,现场参赌人员有8人,至当月1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并扣押赌具1副和赌资1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许某甲、杨某甲的证言。均证实自己没有雇用谢某甲到云路镇北洋村市场摆设“鱼虾蟹”赌摊。2、辨认、指认材料。经指认,被告人谢某甲确认了设赌的案发现场。3、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1小卖部前面的通道上。4、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反映2014年5月16日,揭阳市公安局云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揭东区云路镇北洋市场小卖部前面通道上有人利用“鱼虾蟹”进行赌博,该所遂组织查处,现场抓获谢某甲,扣押毒资170元及“鱼虾蟹”赌具1副。经查,谢某甲对利用“鱼虾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甲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6、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到被告人谢某甲违法所得800元,赌资170元及赌具1副,违法所得及赌资均已上缴国库。7、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供述2014年5月16日9时许,我在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1通道上利用赌具“鱼虾蟹”进行赌博,每盘赌注为5元至30元,赔率为一赔一至一赔五不等,每盘板面赌资20元至150元,参赌人数约8人,一直赌至13时左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查处,我在现场被抓获,我带了500元,赢了500元。同时供述庄家是“虎仔”(杨某甲)和许某甲,我帮庄家设赌10多天,收了庄家800元。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五)2014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1空地利用“鱼虾蟹”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在现场摇骰子和赔食钱,赌注为5元至50元不等,参赌人员有10多人,至当天9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谢某甲被现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具1副和赌资1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5日上午我经过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时看见谢某甲在以“鱼虾蟹”赌具设赌供人下注进行赌博,当时有几个人在参赌。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5日上午,谢某甲在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供人赌博,我当时下注了几盘,输了50元。3、辨认、指认现场材料。经辨认、指认,被告人谢某甲确认了设赌的案发现场。4、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5、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到赌资15元及赌具1副。6、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及电子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赌资15元上缴国库。7、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反映2014年9月5日9时10分左右,揭阳市公安局云路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1空地现场抓获涉嫌赌博违法嫌疑人谢某甲,现场扣押赌具“鱼虾蟹”1副、赌资人民币15元。经查,谢某甲对于当天8时多在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供人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甲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3000元的事实;证人杨某乙因参赌被处行政拘留5日。9、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某甲曾多次因赌博被处罚的事实。10、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供述2014年9月5日8时多,我从云路镇新桃村来到云路镇北洋村市场内1处空地利用“鱼虾蟹”设赌,我负责摇骰子和赔食,赔率为一赔一至一赔七不等,每盘赌注为5元至50元不等,庄家是我和杨某乙、“虎仔”3人,我分两成股份,杨某乙、“虎仔”各分四成。参赌的人员有十几人,当天9时许,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查处,我们带了415元赌资进行赔食,输了400元,剩下15元赌资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在第一、二、三宗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系被雇用的人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因本案5宗犯罪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个月25日及劳动教养1年与本案均系同一行为,应折抵刑期。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谢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