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鹏与黄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黄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红军,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黄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黄红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鹏借款本金177776元、律师费1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10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红军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908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