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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47号原告胡某,市民。被告邹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丽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秀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