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47号原告胡某,市民。被告邹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丽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秀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