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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鲁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