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鲁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