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云与郭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郭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526-2号申请执行人周云,男。被执行人郭文东,男。周云与郭文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云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郭文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郭文东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周云人民币15732元的义务,但郭文东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文东在泰来县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97.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云,周云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郭文东交纳了申请执行费136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宝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