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长富与赵周全、孔长娣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富,赵周全,孔长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初字第00028-1号原告:王长富,男,1955年9月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赵周全,男,1963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孔长娣,女,1965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富与被告赵周全、孔长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周全、孔长娣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周全、孔长娣银行存��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王长富提供担保的财产,即刘庆房屋座落于东至县尧渡镇田园新村8#楼东至县房权证尧渡镇字第120104-5号、朱慧琴房屋座落于尧渡镇东流路舜帝花园D6号楼房地权东字第2008-172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审 判 员 胡少斌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泽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