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芳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北京长子营镇旅游资源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23号原告孙芳,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维振,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胤卓,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兴路。法定代表人潘郁峰,镇长。委托代理人邢雷,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苏哲,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长子营镇旅游资源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赤鲁镇村委会北150米。法定代表人张凤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朝晖,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孙芳不服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芳于2015年4月13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芳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孙芳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彬人民陪审员 刘香连人民陪审员 龙爱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月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