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天麦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如美餐饮有限公司、王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麦置业有限公司,王安良,上海如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上海天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丁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秋华,上海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良,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如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安良、上海如美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天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1元,减半收取770.5元,由原告上海天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