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合顺与被告赵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李合顺,男,1966年出生。被告赵大春,男,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顺与被告赵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明陪审员 张 成陪审员 孙汝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