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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高运与杨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高运,杨广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徐高运,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广婷,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徐高运与杨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广婷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