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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侯永周与姚琦喆、李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周,姚琦喆,李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23-1号申请执行人侯永周,男,1958年5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渭城区建国路**号内*楼西门***号。身份证号:6104041958********。被执行人姚琦喆,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35街坊**号1门*号。身份证号:6101021968********。被执行人李明堂,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35街坊**号1门*号。侯永周申请执行姚琦喆、李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0130号民事判决书:一、姚琦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侯永周借款177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7月3日起计至2011年3月31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二、李明堂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之日;三、驳回侯永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姚琦喆、李明堂连带承担。本案执行费3683元。但被执行人姚琦喆、李明堂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琦喆、李明堂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5888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