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执民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辅金与张信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辅金,张信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张辅金。被执行人张信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2月13日宁波镇海法院(2015)甬镇商初字第00151号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信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信龙(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张信龙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信龙在帐号:存款168177.00元,冻结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谢朝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