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邓小东与邓明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东,邓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邓小东。被执行人邓明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825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邓小东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明金的银行存款24905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佳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