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倪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337号原告:莫某,男,200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理人:莫某甲(系原告莫某之父),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莫某与被告倪某抚养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莫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文(兼)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