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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熊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熊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栾森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