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解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解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应于2015年1月1日前受偿15000元,现其全未受偿。查被执行人解某某无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无执字第000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