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桂霞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霞,常允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敦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王桂霞,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曙光街凌武社区*组。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允刚,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敦化市丹江街江东花园*号楼*单元*楼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号开发大厦*楼。负责人:张永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霞诉被告常允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宏刚,被告常允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6日,被告常允刚的挖掘机在江南镇五间房木器厂夹木头时,从挖掘机爪勾掉落的木头将原告脚趾砸伤。原告经鉴定,误工损失日为90日、本次损伤需1人护理6周。原告在敦化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11906.08元(由被告常允刚垫付),因原告所受伤情敦化市中医院无法治疗,故转至吉大医院住院治疗26天,支付医疗费31688.19元。原告出院后回敦化市医院复查,支付门诊检查费149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常允刚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在吉大医院支付医疗费31688.19元、敦化市医院门诊复查费1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36天×100元/天)、护理费4560.78元(42天×108.59元/天)、误工费14774.40元(90天×164.16元/天)、交通费68元、鉴定费1200元、住宿费800元,共计56840.37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常允刚辩称:对原告诉状载明的事实及经过没有意见。我的挖掘机在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限额20万元及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46万元(履带式挖掘机)。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进行赔偿。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辩称:被告常允刚的挖掘机在我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属实。我公司与投保的肇事车辆所有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应当在施工作业区域内进行操作,对于该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负责赔偿。因此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应否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有无依据,应否予以支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吉大一院二部住院费收据1张、费用清单5张、吉大一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1、原告在吉大一院二部住院治疗26天,发生医疗费31688.19元;2、原告在吉大一院的用药情况;3、原告住院治疗的过程。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2,骨外伤光片4张。证明原告受伤的部位及治疗情况。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3,吉林省医疗转院申请表1张。证明原告由敦化市中医院转至吉大一院二部治疗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4,长春市二道区天源时尚旅馆的收据1张。证明原告在吉大一院住院期间,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用,每天40元(20天),共计800元。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5,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进行司法鉴定花费的鉴定费用1200元。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6,车票2张,金额68元。证明原告去延吉司法鉴定往返发生的交通费用68元。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7,敦化市医院门诊收据二张金额149元。证明原告复查发生的检查费用149元。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8,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吉延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609号)。证明1、原告受伤后误工损失日为90日;2、原告本次损伤需1人护理6周。二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常允刚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出具的综合保险单1份。证明被告挖掘机在该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以及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保额为46万元。每项保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免赔率为10%。原告王桂霞及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质证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对证据分析,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1至8号证据,经审查,其证据来源合法,亦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因本次损伤导致的损失以及合理费用,且经二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常允刚向本院提供的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出具的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单,经原告王桂霞、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质证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6日下午14时许,原告在江南镇五间房木器厂购买木材,当原告检完尺转身往回走时,被告常允刚便驾驶挖掘机开始爪起木头欲装车(出售木材方雇佣挖掘机给原告装车),从而木头从挖掘机的爪勾上掉落,将原告左脚趾碰伤。原告伤情经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误工损失日为90日、本次损伤需1人护理6周。原告在敦化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告常允刚支付医疗费11906.08元,该费用被告常允刚与保险公司协商或另案诉讼处理)。根据原告伤情,敦化市中医院难以治愈,经敦化市中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原告转至吉大医院住院治疗26天,原告支付医疗费31688.19元,出院后原告回敦化市医院复查,支付门诊检查费149元。原告因伤支付交通费68元、鉴定费1200元、住宿费800元。另查明:被告常允刚所有的挖掘机(型号:CX55B,车架号:PJ06—09872)在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及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额为46万元,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额为20万元,每项保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免赔率为10%,即本次事故商业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17900元(20万元-免赔率10%-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常允刚驾驶的挖掘机在特定的施工作业区域内操作致原告左脚趾损伤的事实清楚,侵权责任明确。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被告常允刚驾驶挖掘机在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安全操作的情况下,且在原告没有完全撤离至挖掘机一定安全区域时实施机械操作,从而木头从挖掘机的爪勾上掉落,致原告损伤。因此,责任完全在被告常允刚,被告常允刚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常允刚所有的挖掘机在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该起人身损伤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之规定,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在吉大一院发生的医疗费31688.19元、敦化市医院门诊复查费1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护理费4560.78元、交通费68元、住宿费800元,合计40865.97元,经审查均为原告的合理损失,且有依据足以证明,故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4774.40元(90天×164.16元/天)过高,亦缺乏合理性,根据原告日常所从事职业情况(无固定行业),本院认为,其误工损失应按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支持较为合理,即原告合理误工损失为9773.10元(90天×108.59/天)为宜。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50639.07元(40865.97元+9773.1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长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鉴定费1200元,此费用不属于保险限额理赔范围,故应由被告常允刚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桂霞人民币50639.07元;二、被告常允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桂霞人民币1200元;三、驳回原告王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常允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邮寄费5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常允刚负担1146元,由原告王桂霞负担1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东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立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