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行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与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桓行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1433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局长。被执行人: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马永锋,经理。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环罚字(2014)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鑫马纸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本院已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设备、厂房已被银行抵押贷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行执字第12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莲审 判 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