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齐廷英与赵留安、潍坊远东传动轴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廷英,赵留安,潍坊远东传动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20-1号原告齐廷英。被告赵留安,河南省许昌县尚集镇西街居委会居民。被告潍坊远东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东王村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20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赵留安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潍坊远东传动轴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牌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