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刑速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刑速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6月7日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被取保候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入室盗窃他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入室盗窃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和坦白、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