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炳江与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全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黄炳江,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余爱国,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全良,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总经理。关于黄炳江诉孙全良、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4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炳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逢文清、代理审判员李宸、徐创三人组成合议庭,由逢文清担任审判长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全良、周口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对此,申请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44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李 宸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