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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隋莲香、刘福玉与王福梅、白庆斋名誉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海执字第1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莲香、刘福玉与被执行人王福梅、白庆斋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庆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白庆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