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慕与全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慕,全州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全行初字第21号原告刘慕。被告全州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刘春林,局长.原告刘慕起诉被告全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慕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明增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