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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慕与全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慕,全州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全行初字第21号原告刘慕。被告全州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刘春林,局长.原告刘慕起诉被告全州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慕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明增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