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64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03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许学胜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人民陪审员 吴亚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