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周某某同居析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执字第91号申请人段某某,男,1987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申请人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同居析产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娄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6000元,剩余5000元和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娄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