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炳财与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财,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李炳财,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30。委托代理人:刘桂萍、任羚,分别、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房智明。申请执行人李炳财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办证费18000元、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47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8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有多案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实现债权。经查,截止至2015年1月8日,本院已依法受理立案的以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65件,涉及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6422375元。本院在统筹执行以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于2014年5月21日、2015年3月25日依法分别扣划了其银行存款2642277.74元、4859663.88元;于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12月12日依法拍卖了其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现代花园2幢42、43、45及3幢52、57卡商铺共五处房地产,共得拍卖价款1677000元;本院还依法查封了其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现代花园5幢1门1001房,但因案外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而提出执行异议,故未予以处置;此外,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2014)中一法执字第751-752号案申请执行人赵建斌、陈丽娟、(2014)中一法执字第56号案申请执行人付英及(2014)中一法执字第5599号案申请执行人傅华认为被执行人中山市村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全部债务,为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另案申请执行人赵建斌、陈丽娟、付英、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李劲松执行员 王 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炳华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