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谢某,河北省南宫市兴济路24号。被告杨某,晋州市路政公路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