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强,姜美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任志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新炭路64-5-62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8210053612。被告:姜美彤,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向阳妇幼保健站护士,住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新生街5-2-2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706202725。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强诉被告姜美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志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问题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任志强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