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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琼琼与赵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琼,赵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李琼琼。被告赵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琼诉被告赵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9日下午15:30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琼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琼琼负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