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琼琼与赵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琼,赵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李琼琼。被告赵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琼诉被告赵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9日下午15:30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琼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李琼琼负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