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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谢德庆、梁菊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谢德庆,梁菊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33-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建。委托代理人:谢少丹、江明,均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德庆,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梁菊芬,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谢德庆、梁菊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均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