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海诉被告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海,焦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734号原告任玉海,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峰,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建军,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海诉被告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雷豫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