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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某、关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2009年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11月因交通违章、殴打交警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2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米洋,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关某,系个体户,住太原市迎泽区。1996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9年12月因吸毒被劳教一年;2005年7月29日因吸毒被劳教一年九个月;2008年9月2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年;2012年6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祝岩杰,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关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关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武某、关某在太原市迎泽区太原大学教育学院门口一饭摊处,由被告人关某打掩护,被告人武某趁被害人赵慧艳买东西不注意时,窃取其上衣右口袋内欧奇歌N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6元),后在逃离现场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有关武某冒用姓名的情况说明,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二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武某、关某有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亚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