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朱玉与苏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朱玉,苏国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王朱玉,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平凡。被告:苏国武,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代理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朱玉诉被告苏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朱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国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朱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