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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马某,农��。委托代理人:李振俊,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卢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