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60号原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志华位于宜城市某村四组房屋270.07平方米一套(宜城市鄢城字第00××96号)、位于宜城市某路门面房53.2平方米一套(宜城市鄢城字第00××78号)。同时襄阳某公司用三幢非住宅房屋(樊城区字第00××48号、樊城区字第00××95号、樊城区字第00××85号)予以担保,该担保物本院正在(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62号民事裁定书中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襄城区神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志华位于宜城市某村四组房屋270.07平方米一套(宜城市鄢城字第00××96号)、位于宜城市某路门面房53.2平方米一套(宜城市鄢城字第00××78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