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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包斯琴高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睿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