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包斯琴高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睿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