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钢松与大冶市汪仁镇百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松,大冶市汪仁镇百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陈钢松。委托代理人郑刚(特别授权),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汪仁镇百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冶市汪仁镇百花村。负责人林植喜,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松与被告大冶市汪仁镇百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钢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钢松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钢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30.00元,由原告陈钢松负担。审判员  黄宇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