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泰族,农民,住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刘甲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