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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许连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査某,吴某,柯某,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34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査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吴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柯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柯某某,住本区。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査某、吴某、柯某、柯某某银行存款259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