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许连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査某,吴某,柯某,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34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査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吴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柯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柯某某,住本区。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査某、吴某、柯某、柯某某银行存款259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