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祝文莉与哈尔滨市阿城利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文莉,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赵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23-1号申请人祝文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天津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赵洪涛,男,195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人祝文莉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避免被申请人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洪涛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祝文莉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洪涛名下的账户内资金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后申请人祝文莉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正阳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洪涛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祝文莉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和解除查封申请人房产档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祝文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申请人祝文莉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赵洪涛帐户内的资金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炳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