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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行审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申妙、程春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申妙,程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叶慧洁,局长。被执行人吴申妙。被执行人程春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吴申妙、程春娥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北城街道第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吴申妙、程春娥夫妇原生育一男孩,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又于2014年9月17日违法生育一男孩的事实清楚,决定征收吴申妙、程春娥社会抚养费120000元合法,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吴申妙、程春娥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北城街道第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