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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袁陈茂诉张富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陈茂,张富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袁陈茂,男,现年66岁,汉族。被告张富远,男,现年31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陈茂诉被告张富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陈茂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陈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陈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袁陈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