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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马莲华与张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莲华,张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马莲华,女,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被申请人张宝国,男,汉族,中专文化,干部。申请人马莲华与被申请人张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宝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帐户冻结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