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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玉治与贠中考、贠端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治,贠中考,贠端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陈玉治,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被告贠中考,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被告贠端望,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治与被告贠中考、贠端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治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治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玉治负担。审判员  王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