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庆华与王立勇、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华,王立勇,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0号原告郭庆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泗金,东阿县牛角店镇政府退休职工。被告王立勇,农民。被告孙波,农民,系王立勇之妻。原告郭庆华与被告王立勇、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庆华的委托代理人郭泗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勇、孙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庆华诉称:两被告系原告的内弟、内媳。在二被告做生意时,于2006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2500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立勇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孙波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向二被告交付了现金2500元。2、(2014)东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与王立红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对王立勇所欠2500元,法院已在(2012)东民初字第2875号判决书中作出认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调查及开庭情况,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王立勇、孙波系原告前妻王立红的弟弟与弟媳。2006年7月15日,原告将2500元现金存入账户/卡号为23×××83*001,户名为孙波的银行账户。在原告与王立红的离婚诉讼中,对王立勇所欠2500元,法院在(2012)东民初字第2875号判决书中作出认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证实被告王立勇、孙波向其借款2500元,提交了银行存款凭条与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王立勇、孙波在法定期限内未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反驳。由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王立勇、孙波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立勇、孙波归还借款25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勇、孙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庆华借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立勇、孙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云人民陪审员 张岩霞人民陪审员 张召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