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小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敏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小额字第41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178-29号。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金美花,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敏杰。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内无法结案,故裁定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代理审判员 卜宪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