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吕瑞芬与马朝康、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瑞芬,马朝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吕瑞芬,女1956年3月30日生。被告马朝康,男,1993年3月20日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西段。本院审理原告吕瑞芬诉被告马朝康、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瑞芬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瑞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吕瑞芬负担。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